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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药学 药师相关记录367条 . 查询时间(0.093 秒)
甘肃省执业药师协会     甘肃省  药师协会  国家政策       2024/4/16
本协会名称:甘肃省执业药师协会,英文译名:GanSuLicensedPharmacistsAssociation;英文缩写GSLPA。
吉林省执业药师协会     吉林省  药师协会  药学管理       2024/4/16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2003年2月22日正式成立,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国务院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统一要求各省相续成立的本辖区的执业药师协会,吉林省执业药师协会就是在此背景下由原吉林省药品医疗器械认证中心发起于2005年6月发起,省民政厅于2005年11月2日正式批复成立。协会于2016年6月召开了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和领导机构。
河南省执业药师协会     河南省  药师协会  药学专业       2024/4/16
河南省执业药师协会Henan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是由河南省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会员自愿发起成立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山东省药师协会     山东省  药师协会  职业资格  国家政策       2024/4/16
山东省药师协会,原名山东省执业药师协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06年6月6日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起成立。2018年2月6日,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更名为山东省药师协会。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四川省  药师协会  民政厅       2024/4/15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是按(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登记于2016年11月25日在成都成立。是由四川地区的执业药师和从事药品科研、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管理等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发起成立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福建省药师协会     福建省  药师协会  研究机构       2024/4/15
本协会的名称:福建省药师协会,英文译名;FujiangPharmacistsAssociation;英文缩写:FJPA。
河北省药师协会     河北省  药师协会  监督管理       2024/4/12
本协会名称:河北省药师协会;英文译名:HeBei Pharmac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BPA 。
江西省执业药师协会     江西省  药师协会  民政部       2024/4/12
江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经江西省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3月31日正式成立。协会于2020年5月28日举行了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和领导机构。
海南省药师协会(Hainan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ILPA)为一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单位,成立于2016年,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业务指导单位、海南省民政厅为主管单位,协会的成立,成为政府与广大医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也是目前我省唯一一家以全省药师为会员团体,开展...
安徽省药师协会     安徽省  药师协会  药品管理       2024/4/12
安徽省药师协会(原安徽省执业药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成立于2011年12月12日。英文名称为Anhui Pharmacist Association(缩写APA)。
北京药师协会     北京药师协会  医药企业  医疗机构       2024/4/12
北京药师协会由北京地区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和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成立于2002年8月。
近日,新疆执业药师协会一行参加在上海市召开的部分省(市、区)执业药师协会工作交流会。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在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从1994年3月至2024年3月,我国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已整整走过30年的发展历程。30年来,国家执业药师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从制定管理法规,编写考试大纲及应试指南,认定考试、注册监管、继续教育,推进立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逐步建立了以考试认定、注册监管、继续教育为框架的管理制度。截止到2023年12月底,全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总人数已达155万,截至2024年1月底,全国累计在注册有效期...
2024年1月11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国药监人〔2024〕3号)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原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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