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知识库 法律史学”相关记录779条 . 查询时间(1.994 秒)
循吏既是清代法律实践的重要群体,也是“中道”理念的主要诠释者。清代循吏在秉承前朝循吏共性的基础上,于民众教化、调诉息争、审冤断狱等法律实践中形成了内涵丰富的“中道”理念,包括“以教止争、以调息讼”的中和之道,“致公致允、审断平明”的中正之道,“援情入法、因势制宜”的时中之道。这些“中道”理念体现了清代循吏对“奉职循理”“恤人体国”等为政之德的自觉践行,反映出中国传统社会对教化与惩戒、人治与法治、国...
恤刑原则在西周时期已具雏形,东周时期初步形成,汉代理论化,唐代法典化,主要适用于老人、未成年的儿童、怀孕的妇女及残疾人士等,这个群体恰恰是国家需要特殊关照的群体。从恤刑原则的法律价值看,其产生和发展有利于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缓和封建社会阶级矛盾,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汉朝为了彻底消除秦朝暴政的影响,在法制领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汉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废除《挟书律》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挟书律》是秦始皇在进行焚书时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而实行的一项法令,主要内容是禁止儒生以古非今,民间如有私藏《诗》《书》和百家书籍者族诛。
清代涉“义绝”案例显示,“义绝”除作为婚姻强制解除的依据外,更是包含舍弃涉服制律例规范且支持“以凡论”律例适用的理由,据此法律修正式的司法适用得以实现。法律修正的实现需要反对法律规则适用的理由在与其支持理由的权衡中“胜出”,因此“义绝”当为法律修正实现条件的满足,即引入的理由在与支持涉服制律例规范的理由进行权衡时“胜出”。在“义绝”的权衡中,“胜出”的理由以“恩”“义”为主要内容,具备法律原则的属...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这句话出自春秋时期晋国大夫叔向之口,意思是之前的统治者并不预先制定和公布法律,遇到问题都是临时讨论,依靠比较原则性的礼法来解决问题、治理国家。这种做法给了司法者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剥夺了民众的知情权。就如唐人孔颖达所解释的那样,“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令不测其浅深,常畏威而惧罪也”。
恤刑是慎刑思想中的重要部分。恤刑侧重表达刑罚的人道性,即对于涉罪的老幼妇孕残等特殊群体,在审理中轻缓对待,在惩罚时予以减免。矜老恤幼是我国历史悠久的文化传统。西周时期,就有年幼儿童和老人违法犯罪可以减免刑罚的记载。
慎刑观的重心在于慎杀,这一点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对死刑的限制上。控制和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是西周及汉以后历代刑制改革的主流。基于慎杀理念,统治者在死刑立法方面,往往主张“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着力删削死刑罪名,减少与控制死刑条款的数量。
肉刑指摧残人肉体的刑罚,在古代主要有墨(也称黥)、劓、刖、宫、大辟等,合称“五刑”。“墨”就是在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上墨,往往与其他刑罚相结合;“劓”是指割掉鼻子;“刖”是将脚砍掉;“宫”就是破坏生殖器官;“大辟”就是死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高校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简称“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
唐朝不仅恢复了隋文帝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还特别区分出“三复奏”及“五复奏”两种形式,前者适用于地方死刑案件,后者适用于京师的死刑案件。为什么要增加两次“复奏”呢?这源于贞观年间的一桩命案。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于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体恤民情、慎用刑罚。西周覆灭后,周王室开始衰微,周天子只保留一个天下共主的虚名,中国历史进入春秋战国时期,这是一个学术氛围活跃、百家争鸣、人才辈出的时代。作为春秋战国时期最有影响力的两个学派,儒家和法家对于德和刑的看法截然不同。
明太祖朱元璋早年在争夺天下时就奉行“克城以武,戡乱以仁”的原则,他告诫将领说:元朝的运道马上就要终结了,君王当然是有罪的,但民众却是无辜的。